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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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7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9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刘敬玲、唐明起、黄新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9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王月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