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4639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分段计算:以1747691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24日起;以1487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日起;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28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550.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009.18元,被告***负担3254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2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