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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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叶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常熟市尚湖镇三人行餐饮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江苏金叶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尚湖镇三人行餐饮店在2019年8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27日解除,被告常熟市尚湖镇三人行餐饮店将租赁的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大道16号(现编号为14号)8栋1楼房屋腾空后归还给原告江苏金叶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常熟市尚湖镇三人行餐饮店支付原告江苏金叶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房屋租金、物业费共计130763元及房屋使用费(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按照196000元/年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常熟市尚湖镇三人行餐饮店支付原告江苏金叶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上述第二、三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3。 四、驳回原告江苏金叶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1元,由被告常熟市尚湖镇三人行餐饮店负担(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本院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