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至2020年11月1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0939.65元、利息16332.72元、违约金3193.48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 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1854元,由被告***负担,其中12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6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