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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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园林有限公司 太仓市双凤镇新湖三旗水泥制品厂 昆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双凤镇新湖三旗水泥制品厂货款1058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584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太仓市双凤镇新湖三旗水泥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采取转账方式付款,请支付至原告确认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太仓市双凤镇新湖三旗水泥制品厂,开户银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新湖支行,账号:01×××5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计1208元,由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