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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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德清县新市镇乐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德清县新市镇乐安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1.5元,由原告***承担113元,由被告德清县新市镇乐安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11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