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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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陈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陈支行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支付利息23232.97元(含罚息、复息,计算至2020年10月27日)及此后利息(含罚息、复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自2020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认的付款义务,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陈支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平湖市××街道××幢××单元××室的房产[权证号:浙(2017)平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10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认的付款义务在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32元,减半收取651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