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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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东盛辰光影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浙江东盛辰光影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2日与***签订的《电影<莫杀我>编剧合同》(合同编号20180002)、《电影<莫杀我>导演合同》(合同编号×××04),与象山***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同编号×××01)、《合作协议书》(合同编号×××03)、《合作意向书》(合同编号20180005)于2019年2月14日解除。 二、象山***影视文化工作室返还浙江东盛辰光影视有限公司20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浙江东盛辰光影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象山***影视文化工作室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456元,由浙江东盛辰光影视有限公司负担3732元,由象山***影视文化工作室负担37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136元,由***、象山***影视文化工作室负担。 浙江东盛辰光影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象山***影视文化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