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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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956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内容,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对福建翔升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永春县××工业园××区内的334台机器设备在编号“2016年建泉永高抵字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2605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驳回杉杉恒盛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