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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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信用卡透支本金95011.72元及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以202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上限,应扣除已偿还的1200元)。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被告***、***、***、***负担1135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多预交的受理费2270元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