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福万通贷记卡透支借款本金4954.53元及截至2020年10月22日的拖欠的利息603.02元并按《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总计以不超过本金年利24%为限)。

二、驳回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负担3元,被告***负担22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预交的受理费4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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