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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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上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上支行尚欠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款本金14,067.7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应扣除已付1,211.71元); 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追偿; 四、驳回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上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共同负担76元,由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上支行负担25元(多预交的177.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