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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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 宁夏伟乾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交通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19)甘1022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 二、宁夏伟乾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宁AA6505半挂牵引车维修费11055元,营运损失费3500元,共计1455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元,***赔偿1000元,下剩1255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驳回宁夏伟乾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1元,共计902元,由宁夏伟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2元,***、***负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