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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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9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3月1日止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29日以49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30日至还清之日止以29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罚息: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3月1日止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29日以49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30日至还清之日止以2940000元为基数按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已付利息335131.73元在付清之日时予以扣减); 二、被告***、***、***、***、四川铭川乘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夏铭川新太阳山水泥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