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登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登支行借款本金385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8月27日利息为12322.28元,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登支行对被告***、***名下银川市金凤区XXXXXXXXXXX号楼XX单元XXXX室房屋(房权证金凤区子第XXXXXXXXXXX)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