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登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某1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登支行借款本金47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9年8月30日为61178.26元,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某1、李某2、朱某、孙某、刘某、高某2、赵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1、李某2、朱某、孙某、刘某、高某2、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某1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6元,由被告高某1、李某1、朱某、刘某、赵某、孙某、高某2、李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