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旬阳县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928执299号

王某某、马晓东、旬阳县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晓东、旬阳县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终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马晓东、旬阳县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旬阳县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购房款160000.00元,剩余900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马晓东、旬阳县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购房款90000.00元及购房款25000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剩余90000.00元购房款的利息,从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31人止,利息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由二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2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旬阳县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购房款本金90000.00元及购房款250000.00元的利息95450.54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予以放弃。案件受理费2000.00元、执行费1800.00元,被执行人旬阳县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1081:

本院(2021)陕0928执29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2月9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

裁判日期 2021-02-09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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