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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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2014)夏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 二、维持(2014)夏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 三、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宁夏金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674912元,支付利息71679.62元,共计746591.62元(已履行)。 原审案件受理费16197元(被申请人九冶公司已预交)、再审案件受理费16197元(申请人金卓越公司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合计32994元,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宁夏金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3132元,由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8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