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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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昭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96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