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新疆阜康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阜康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760元; 二、被告新疆阜康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730; 三、被告新疆阜康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07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上述三项目合计137564元,被告新疆阜康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新疆阜康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提出执行申请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