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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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方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垫付的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方淑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上诉期满之日起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