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
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采暖费5973368.12元及利息损失1106634.18元,以上合计7080002.3元;

二、驳回原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846元,由原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85.98元,被告负担61360.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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