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 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采暖费5973368.12元及利息损失1106634.18元,以上合计7080002.3元; 二、驳回原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846元,由原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85.98元,被告负担61360.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