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建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工程款444731.21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以上***支付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诉讼标的703338.61元,给付标的444731.21元,占争议标的的63.23%。本诉案件受理费5416.75元(上海景文已预交),由上海景文负担36.77%即1991.74元,由***负担63.23%即3425.0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34.25元(***已预交),由***负担。鉴定费9602.70元(上海景文已预交),由上海景文负担36.77%即3530.91元,由***负担63.23%即6071.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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