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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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恒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叶城县盛氏矿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叶城县盛氏矿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恒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90914.9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3元,公告费505元,由被告叶城县盛氏矿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