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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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奇台县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宏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3105.27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3.6‰承担违约损失利息至给付清止; 二、驳回原告新疆宏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0元,由被告奇台县教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