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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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支付原告新疆融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6018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支付原告新疆融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的违约金3055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赔偿原告新疆融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垫付期间的利息损失12844.30元; 四、被告***按照4.9%年息向原告新疆融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6月6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利息之日的利息,此后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106621元,案件受理费24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16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