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25民初3035号 原告:新疆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564351180H,住***。 法定代表人:苟永胜。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住***。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原告新疆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新疆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兰 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明月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