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木萨尔县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7095.15元;被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承担的本项赔偿责任承担给付责任。

三、本案邮寄送达费370元,由被告李俊中承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2元(已缴纳1991元,剩余1991元缴交至执行阶段),由***、***承担52元,由被告***、***承担39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31
发布日期 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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