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木萨尔县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7095.15元;被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承担的本项赔偿责任承担给付责任。 三、本案邮寄送达费370元,由被告李俊中承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2元(已缴纳1991元,剩余1991元缴交至执行阶段),由***、***承担52元,由被告***、***承担39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