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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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白县咀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40399.52元。并以1240399.5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4.35%)计付利息,此后,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0%)计付利息,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78元,减半收取8839元由被告太白县咀头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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