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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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洪雅明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 四川省康鑫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优先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康鑫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开户名称:四川省康鑫化工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丹棱县支行,账号:22-4××××5154)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情况下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康鑫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位于丹棱县××镇××村××组),期限为三年,上述两项共计限额为人民币13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潘成全车牌川Z5××××现代牌小型汽车,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洪雅明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申请人四川省洪雅明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保全期限届满后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