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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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分公司即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账号为:2290××××1291和1464××××5198)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以实际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应当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措施申请,否则,后果自负。】; 二、因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