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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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28民初533号 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辉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1年1月**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群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华峰 书记员何艳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