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6000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的利息按月利率7.8‰计算,2019年5月25日至实际偿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0.1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