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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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射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0,281.17元及截止2016年12月12日拖欠的利息49,616.29元,从2016年12月13日起以260,542.43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3日起以230,281.17元为本金计算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照年利率17.1%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7年12月13日支付的利息39,125.91元从应付利息、罚息中扣减;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射洪县住房在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等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5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