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包头市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青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支付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包头市青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物业服务费9678元及违约金967元。 申请费2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