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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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89元(其中医疗费889元,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9元【车辆损失14430元(16430元-2000元),评估费1000元,合计15430元的30%】;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