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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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6536.2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4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13.53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300元; 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60元; 八、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环城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七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540.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营养费900元、鉴定费480元,共计14000.58元,与被告***垫付的4088.52元相折抵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9912.06元; 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计419.5元,由原告***负担84元,被告***负担251.5元,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环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