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曲靖沾益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保全案件情况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情况通知书

(2021)云0328执保57号

申请人:曲靖沾益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

被申请人***,住***。身份证号码:5322011981××××××××。

被申请人***,住***。身份证号码:5303811976××××××××。

被申请人***,住***。身份证号码:5322011970××××××××。

被申请人***,住***。身份证号码:5303021970××××××××。

申请人曲靖沾益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依法受理,财产保全依据为(2021)云0328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

保全内容为:对被申请人程昆兵、杨应梅、吴华生、俞来娣的银行存款信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金额以上银行存款采取相应的冻结措施,冻结限额为X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查询到被申请人吴华生位于曲靖市麒麟区XXXX的账户内有余额,银行反馈实际控制金额XXXX元;位于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理处的账户内有余额,银行反馈实际控制金额XXXX元,合计冻结金额为:XXXX元。现本院依法对(2021)云0328执保57号案件以保全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请申请人在收到本通知3日内到案件裁判部门提供担保并补缴保全费,逾期提供担保并补缴保全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保全财产权利由裁判部门直接裁定解除已冻结的保全账户作保全完毕处理(撤回保全申请结案)。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保全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通知

执行员张洁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陶曙光

裁判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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