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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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尚应赔偿***、***、***、***、***各项损失72360.22元(已扣减之前***、***支付赔偿款20000元及保险公司理赔款200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告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62元,由***、***、***、***、***负担5222元,***、***负担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