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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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本溪同盛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本溪同盛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市支行的银行账户(70×××15),冻结金额46500元人民币; 本次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