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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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房权证号:房权证私字第××号,面积为93.6平方米的房产一处;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本溪县支行的银行卡账户(62×××71),冻结金额10万元人民币; 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