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桂1224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盛富,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22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被告***、***、***将登记于***名下、位于东兰县的住房一栋[不动产产权证号:桂(2019)东兰县不动产权第××号]变更登记至被执行人***名下,返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请求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协助完成上述变更登记手续,2021年3月19日,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桂(2021)东兰县不动产权第××号,权利人为***。2021年3月23日,被执行人***主动返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 本院认为,(2020)桂122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获得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0元已缴纳,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2020)桂122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