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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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东营市怡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怡丰艾海得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50000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5月2日为980000元;自2019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4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9640元,由***、***、***、东营市怡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怡丰艾海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