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州市华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惠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惠州市华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参展费125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4日起以45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7年8月10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7年11月4日起以125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2元(原告已预交1542元),由被告惠州市华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