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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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春城粮油加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春城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5000元,合计155000元。 申请费1133元,由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春城粮油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