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17年7月1日起按日按房款575946元的万分之一计至交付房屋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57元,由被告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