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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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肇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621执184号之二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54.9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凤军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马丽丽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