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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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成华区鼎立架料租赁站支付租金211358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成华区鼎立架料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3元,由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龙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