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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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金华市易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69169.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52199.37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69169.5元; 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08085.45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593.33元(已付清),被告***、被告金华市易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254.29元,扣除已付2000元,尚应支付4254.29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合计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21368.87元,其中支付原告***265962.2元,支付被告***55406.67元;上述三、四项合计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77254.95元,扣除已付10000元,尚应支付原告167254.95元;上述一至六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承担198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承担198元;由被告***承担563元,被告***、被告金华市易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由被告***承担293元;由原告***承担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76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