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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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广福肿瘤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942.12元,扣除垫付款25793.98元后,余款37148.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2元,由被告金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7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